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26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被告:张布明,住淮安市涟水县,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布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开庭前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四项合并为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