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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唱游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3民初9401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唱游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唱游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3民初9401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辉,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唱游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唐生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唱游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李亚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双方申请给予和解期限一个月,后和解不成。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商标的行为,即立即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删除相关网站中的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原告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相似的标识,以及在美团、大众点评网站中使用“纯K”等标识进行宣传。

原告认为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判断,被告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的行为极易导致公众误以为其接受的是原告的服务,或其接受的服务与原告具有特定的联系,造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获取了非法利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歌舞娱乐行业,不具备经营KTV的相关资质,原告在提供卡拉OK服务的注册商标并非是使用为目的,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

第二,被告所使用的“唱游纯K”标识与涉案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消费者混淆,并不侵犯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第三,商标局通过大量的“XX纯K”字样的商标在提供卡拉OK的服务上,说明该商标局在注册商标审查时,也认为“XX”也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在先的原告的涉案商标并不构成近似,所以商标局予以注册。

第四,原告曾以涉案商标为引证商标去无效“XX纯K”商标,商评委同样认为“XX纯K”商标与原告的涉案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同样原告无效失败。

第五,唱游公司不具有侵权的恶意,唱游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后遇到疫情,近期才逐渐处于半营业状态,一直属于亏损状态,原告索赔金额过高。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分别至2021年12月20日、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3日。

核准项目均第41类,包括提供卡拉OK服务等。

后经转让,原告成为上述三个商标的专用权人。

2019年11月30日17时48份,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公证员卢顺镇及公证员陈利民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如彬来到东莞市******的“唱游纯K”(名称系依据现场标识确定),该场所内有名称为“东莞市唱游娱乐有限公司”的证照。

公证员卢顺镇及公证员陈利民对该场所及周边环境等进行拍照,共拍取照片十一张,公证员使用手机高德地图对场所位置进行定位并截图。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出具了(2019)厦海证民字第5053号公证书对上述取证过程予以公证。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上述经营场所门头上方使用“”标识、宣传广告使用“”标识、套餐表使用“”、单价表有“”等标识。

根据(2020)粤广南粤第10632号公证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于2020年6月7日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欣的申请,对其使用该公证处“公证云”系统的“见证实录”功能进行取证,并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该公证处“公证云”专用服务器,上述电子数据经“公证云”系统校验、加密后予以保管,并生成了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

《电子数据保管函》显示,在美团、大众点评上有“唱游纯K”标识及图片的店铺,店铺地址均显示为(清溪镇大利银湖工业区141号)原告主张本案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公证服务费1000元,公证费800元,律师费20000元。

对公证服务费,原告提交了“深圳市良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其他费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

原告提交的《纯K经营指导合同》显示,案外人获准经营KTV的营业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知识产权授予费为380000元。

被告提交的《关于第13369803号“欧歌堡纯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载明:争议商标第13369803号“欧歌堡纯K”与引证商标第11727497号的注册商标“”、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标识。

此外,被告还提交了“伯爵纯K”等商标的商标注册信息,该类商标的注册人均非本案当事人。

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5月6日核准成立,经营范围歌舞娱乐等,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1******。

以上事实,有商标证书、(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8、33189、33190号公证书,(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4、33195、33196号公证书,(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5、33186、33187号公证书、知名度及商标使用证据,(2019)鄂民信证字第43号公证书及付款凭证、(2019)鄂民信证字第40号公证书及付款凭证、(2019)厦海证民字第5053号公证书、公证服务费发票、(2020)粤广南粤第10632号公证书,被告提交的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网页资料、商标局官网“XX纯K”商标注册证、关于第13369803号“欧歌堡纯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部分名称带有“纯K”的KTV照片、大众点评搜索东莞地区名字中带有“纯K”的搜索结果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系第8299448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故原告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经营KTV业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经比对,被告在其门头上方使用“”标识、宣传广告使用“”标识、套餐表使用“”、单价表有“”等标识,与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另外,根据(2020)粤广南粤第10632号公证书的记载,该公证书显示在美团网、大众点评网上有商家使用了“唱游纯K”标识及图片,该标识及图片与被告所使用的标识及图片相同,公证书显示的店铺地址与被告的经营地址相同,且被告并未否认该美团网、大众点评网上店铺信息为其所登记及使用,故本院采纳原告主张,认定被告在美团网、大众点评网上使用了“唱游纯K”标识及图片。

被告在美团网、大众点评网上使用了“唱游纯K”标识及图片,与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被告主张原告并非是以使用为目的注册案涉商标,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原告已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使用案涉商标,故对于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提交的《关于第13369803号“欧歌堡纯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涉及的争议商标为第13369803号“欧歌堡纯K”商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提交的其他商标的注册资料,均非本案当事人注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作为KTV行业的从业者,理应清楚原告商标在本行业的知名度,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三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赔偿数额由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百万元以下予以判决。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院参考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经营时长、情节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68000元。

对于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唱游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8299448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为立即销毁或清除带有“唱游纯K”内容的标识及装潢,删除美团、大众点评网上带有“唱游纯K”的图片及文字;

二、被告东莞市唱游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68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东莞市唱游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莫秀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惠芳附图:第11727497号的注册商标: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被控侵权商品图片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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