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孙黎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S.Yanni),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市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以其与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案涉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都市万家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