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46号 原告:王幸存,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旭,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吉兰土菜中餐馆,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天海路**。
经营者:吉孟兰 原告王幸存与被告新都区吉兰土菜中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王幸存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幸存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