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22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圣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前营乡后营村村东(村委会西行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若萌,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该公司职员。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圣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