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03号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958948X1。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韩珍妞服装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隆恒财富广场**楼**8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3MA2XNXDP35。
经营者:陶淑珍。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韩珍妞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朱清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