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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金堂县汇民百货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53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金堂县汇民百货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金堂县汇民百货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53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堂县汇民百货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复兴街**。

经营者:于全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楼**网点。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金堂县汇民百货店、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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