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0执41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何德玉,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德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10执民初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何德玉在湖北省公安县辖区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鄂10执民初14号判决书由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