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0刑初12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暂住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韩庆国,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19〕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地及户籍地均不在本市杨浦区,本院遂请示上级法院,经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2020年2月2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变诉〔2020〕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提出变更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韩庆国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经公诉人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向微信号为ronhua99,备注为“厂里”的人(以下简称:“厂里”)购买30包(每包规格为1,000套,每套人民币0.45元)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用于销售。
被告人已销售与尚未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49,000件。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青浦区华新镇秀龙村XXX号XXX室被抓获归案。
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变更起诉,认定的事实变更为: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高某某购入大量假冒农夫山泉、雀巢等注册商标的标识,存放于其租赁的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北新村新联171号仓库内,并意图销售。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至上述仓库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农夫山泉、雀巢等注册商标标识合计5万余件。
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上述查获的商标标识均系假冒农夫山泉、雀巢等注册商标的标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李广兰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时发表如下意见:一、被告人高某某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查货的商品很多还没有销售出去,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高某某文化程度低,小学一年级没有毕业。
被告人高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受别人上门诱导才从事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的犯罪活动,故其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主动配合调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并交纳罚金,现系由于家庭困难无法交纳,但被告人高某某亦已表示今后会努力工作,故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高某某已在看守所羁押了一年多的时间,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综上,考虑到被告人高某某有犯罪未遂及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建议贵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被告人高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起,被告人高某某租赁上海市青浦区北新村新联171号底楼一间房间作为仓库,囤放其从他人处购买的“农夫山泉”、“雀巢”、“正广和”等品牌桶装水的桶盖、塑封、桶封及盖连膜(即标签标识),并意图销售。
2019年5月15日,公安机关至上述仓库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大量贴有“农夫山泉”、“雀巢”、“正广和”等的商标标识的桶盖、塑封、桶封及盖连膜。
经核算,涉案“农夫山泉”、“雀巢”、“正广和”、“冰露”品牌的桶盖、塑封、桶封及盖连膜上共贴有合计5万余件商标标识。
后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涉案桶盖、塑封、桶封及盖连膜均系伪造。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青浦区华新镇秀龙村XXX号XXX室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某某处查获大量带有“农夫山泉”、冰露”、“雀巢”、“正广和”等注册商标的瓶盖、塑封、盖连膜等情况。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为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北新村新联171号的房主。
2019年2、3月左右,一名身材较胖的男子以每月人民币800元的租金租赁上述房屋作为仓库存放物品,经辨认该名身材较胖的男子系被告人高某某。
3.证人雷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高某某与证人雷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高某某与微信备注为“高亚坤”“沪亭华鑫水站XXXXXXXXX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高某某曾向证人雷某某、微信备注为“高亚坤”“沪亭华鑫水站XXXXXXXXXXX”等人出售过“农夫山泉”“雀巢”等品牌的瓶盖、塑封及桶封等的情况。
4.被告人高某某与微信昵称为“厂里”的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及手机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从微信号为“ronhua99”,备注为“厂里”的人处购买30包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用于销售,并支付该人货款人民币13,500元。
5.《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证实涉案的“农夫山泉”、“冰露”、“雀巢”、“正广和”品牌商标系他人合法所有商标,且均在有效期限内。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鉴定聘请书》、商标权利人或授权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说明》《鉴定书》等,证实经商标权利人或授权单位鉴别,公安机关送检的从被告人高某某处扣押的“农夫山泉”、“冰露”、“雀巢”、“正广和”品牌的桶盖、塑封、桶封及盖连膜均系假冒。
7.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高某某的到案经过。
8.(2014)长刑初字第120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14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自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3月21日)。
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因服刑期满,被予以释放。
9.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其对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且销售两种以上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高某某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高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犯罪工具手机、打码设备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周 恒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