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刑初35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彬,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锐敏、杨玲玉,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炜振,男,199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雄生,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1〕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彬、王炜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智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彬、王炜振及辩护人李锐敏、郭雄生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起,被告人王晓彬、王炜振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合益一街29号305房,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假冒“美心”、“半岛”注册商标的月饼。
同年9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王晓彬、王炜振,查获假冒“美心”、“半岛”注册商标月饼8盒及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
经司法审计,2020年7月15日至9月17日期间,王晓彬、王炜振销售假冒“美心”、“半岛”注册商标月饼的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4178871元,收款金额共计3412593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晓彬、王炜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并认为王晓彬、王炜振是从犯且具有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
当庭建议对被告人王晓彬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王炜振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晓彬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法庭考虑其有三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且是初犯,对其宣告缓刑。
辩护人提出:一、王晓彬负责收单及售后,从其当庭的供述可看出只是代老板收款,系从犯;
二、王晓彬真诚悔罪,其是初犯且家庭困难;
三、请求法庭考虑其认罪、悔罪,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王炜振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悔过,请求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辩护人提出:一、王炜振是从犯,且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及人身伤亡;
二、王炜振是初犯,有悔罪表现;
三、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起,被告人王晓彬、王炜振共同受雇于同案人王某,且王炜振在王某的授意下承租本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合益一街29号305房作为售假窝点,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上址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假冒“美心”、“半岛”注册商标的月饼,王晓彬并有代为收取货款的行为。
同年9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王晓彬、王炜振,查获假冒“美心”、“半岛”注册商标月饼8盒及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品。
经司法审计,2020年7月15日至9月17日期间,王晓彬、王炜振销售假冒“美心”、“半岛”注册商标月饼的交易金额共计4178871元,收款金额共计3412593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晓彬在中国银行账户内代为收取的赃款141271.22元,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上述事实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多名证人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被侵权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鉴定书及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销售金额统计表,专项审计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华西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彬、王炜振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关于本案的量刑,经查,手机电子勘验、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可证实王晓彬、王炜振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数量巨大,虽然没有证据证实其所销售的月饼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且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及消费者的权益,故二被告人均不宜宣告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王晓彬、王炜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悔罪,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酌情考量。
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晓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炜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五、被告人王晓彬在中国银行汕头成田支行内被冻结的赃款人民币141271.2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钟 贤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段晶晶书记员黄妙思附:相关法律法规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