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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信州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1民初49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信州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信州区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49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信州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1-2-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MA380FJ44C。

负责人:彭聪,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信州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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