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27号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卫东龙商务大厦**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618968N。
法定代表人:严崇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丰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明通手机配件城****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QJE9T。
法定代表人:刘博文。
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润丰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07××××.2)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多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