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建阳村大海门工业区。
经营者:陈润石,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酷能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泽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宗毅,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上海酷能玩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宗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许宗毅于2020年9月22日以其已与上海酷能玩具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酷能玩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于同年10月13日以其已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的起诉。
上海酷能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分别于2020年9月29日、10月16日表示同意许宗毅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许宗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许宗毅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许宗毅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许宗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