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99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文杰,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
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耿洁媛,广东元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震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林文杰及辩护人耿洁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起,被告人林文杰在同案人吴某(已判决)的协助下,向同案人林某1(已判决)进购假冒的正官庄牌六年根高丽红参,并在自己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清平路55号清平医药中心三楼n号档口内销售。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林文杰被抓获归案。
经审查,被告人林文杰销售假冒的正官庄牌六年根高丽红参2179盒,价值人民币238078元;
“正官庄”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人参”等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文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荔湾区清平医药中心三楼n档口的现场照片,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南浦环岛西路n号缴获的假冒正官庄某参、送货单、单据、银行流水账单、进销存账、实物出入账、笔记本等物品文件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搜查笔录,同案人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本院(2019)粤0104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吴某、林某2、林某1的供述,被告人林文杰的供述,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检字[2018]034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及补充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林文杰的户籍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杰伙同同案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文杰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
被告人林文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文杰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涉案红参食用后对人体没有危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意见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文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文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文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