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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泰迦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55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泰迦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泰迦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初552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泰迦电器厂,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环城西路**> 经营者:厉伟明,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环城西路**。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泰迦电器厂(以下简称泰迦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觅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到庭参加诉讼,泰迦电器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觅客公司申请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觅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泰迦电器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觅客公司第ZL20163062××××.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及制造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模具;

2.判令泰迦电器厂赔偿觅客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包含觅客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泰迦电器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觅客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63062××××.5、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觅客公司发现泰迦电器厂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销售、许诺销售的小风扇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与涉案专利外观构成相同或近似,且泰迦电器厂在阿里巴巴平台档案介绍中介绍其为USB风扇、迷你风扇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经营模式是生产厂家,厂房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等。

泰迦电器厂未经觅客公司允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近似的小风扇,构成侵权。

泰迦电器厂未答辩。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泰迦电器厂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质证,放弃质证权利,视为对所有证据无异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16日,觅客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6月9日,专利号为ZL20163062××××.5,该专利权至今有效。

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该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2。

2017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12月18日,杭州麦维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冬芬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姜冬芬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31号广厦·锐明大厦南半区××楼大厅的一楼丰巢柜中提取了一份单号为52203661108773的百世快递包裹,上述包裹由公证员全程保管并带回公证处,姜冬芬拆开包裹查看实物后,公证员对包裹进行封装。

2019年12月19日,姜冬芬在公证人员见证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www.1688.com网站,查看已买到的货品,进入“N9风手持风扇USB充电迷你风扇办公桌面学生户外随身便携式小电扇”订单,该订单中包含两件商品(带电池1200毫安),已付款人民币17.6元(含运费人民币6元),订单号为755493186554790227,运单号为52203661108773(百世快递)。

点击进入产品链接,显示该产品价格为4.6-5.8元,30天内149台成交,6条评价,不带电池的981台可售,带电池1200毫安的789台可售。

查看产品详情页,显示产品品牌为:泰迦,并显示有“源头工厂一手货源,量大价优,支持微商电商一件代发”等字样。

查看店铺经营者信息,黄页显示“慈溪市泰迦电器厂是USB风扇、迷你风扇、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美容个护、3C数码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

主营产品或服务为USB风扇、迷你风扇等,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为1000平方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11290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内含小风扇两个。

经庭审比对,觅客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仅扇叶数量、按键图案、网罩圆片上文字等有细微差异,构成近似。

另查明,泰迦电器厂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9年7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

日用百货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等。

再查明,觅客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500元。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63062××××.5的“风扇(N9-FAN)”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觅客公司作为涉案专利权人,依法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手持风扇,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庭审比对,本院认为,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两款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之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无实质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均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泰迦电器厂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中展示侵权产品图片、销售侵权产品,且销售页面显示有库存,故本院认定其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结合泰迦电器厂的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销售侵权产品页面标注品牌、“源头工厂一手货源”及泰迦电器厂的经营范围,本院认定泰迦电器厂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泰迦电器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觅客公司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主张,于法有据。

觅客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泰迦电器厂存在制造侵权产品所使用的专用模具,其要求泰迦电器厂销毁模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觅客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亦无法确定,觅客公司亦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泰迦电器厂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及觅客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慈溪市泰迦电器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63062××××.5、名称为“风扇(N9-FAN)”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慈溪市泰迦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0元,由被告慈溪市泰迦电器厂负担人民币1350元。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慈溪市泰迦电器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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