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408号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前进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5702290853。
法定代表人:马琳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罗区福婴婴幼儿用品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街道谢洋村谢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2BLG2XN。
经营者:刘小凤。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罗区福婴婴幼儿用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黄娉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