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00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可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101之C09房。
法定代表人:温某1。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可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跳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广州可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