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初229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理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驰,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的新女主角饰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
经营者:刘立川。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南宁市的新女主角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余款10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