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527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立,男,汉族,1967年07月10日出生,注册号:341602600297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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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谯城区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立案。
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