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管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杨乃钦,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银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四川大厦东塔楼**iv> 法定代表人:黄楚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银金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0867.00元,执行费2313.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中银金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63180.00元。
扣除执行费2313.00元,向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放案款160867.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