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33号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杜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原东莞市尚龙优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多功能磁铁手机支架(M0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