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4刑初43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航宇,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莆田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二部刑诉〔20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航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永峰、谭雪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底至2019年4月期间,蔡国柱伙同翁俊奇(二人在逃)纠集福建省莆田市的闲散人员陈某1、黄某、郑某、蔡某、林某、陈某2、陈某3(以下7人已起诉)、陈航宇等人,在长春市卓展C座对面、国贸一楼、亚细亚五楼开了三家耐克阿迪折扣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招聘被告人刘某1、刘某2、王某(以下3人已起诉)分别担任耐克阿迪折扣店卓展C座对面(简称卓展店)、国贸店、亚细亚店的店长,该犯罪团伙中由陈某1负责管理这三家店,黄某负责国贸店和卓展店,郑某负责亚细亚店,陈航宇、蔡某负责从德惠仓库往长春发货,林某负责与商场沟通,陈某2负责调货、装修,陈某3负责调货、送货,三家店长负责本店的销售、管理等全面工作。
上述被告人在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然对外销售。
经鉴定,该售假团伙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总计达人民币3,019,571.00元。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商标权利人出具的价格证明、扣押清单等;
证人陈某1、黄某、郑某、蔡某、林某、陈某2、陈某3、刘某1、王某、刘某2的证言;
被告人陈航宇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航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陈航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底至2019年4月期间,蔡国柱伙同翁俊奇纠集福建省莆田市的闲散人员陈某1、黄某、郑某、蔡某、林某、陈某2、陈某3等人,在长春市卓展C座对面、国贸一楼、亚细亚五楼开了三家耐克阿迪折扣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招聘被告人刘某1、刘某2、王某分别担任卓展店、国贸店、亚细亚店的店长,该犯罪团伙中由陈某1负责管理这三家店,黄某负责国贸店和卓展店,郑某负责亚细亚店,陈航宇、蔡某负责从德惠仓库往长春发货,林某负责与商场沟通,陈某2负责调货、装修,陈某3负责调货、送货,三家店长负责本店的销售、管理等全面工作。
上述被告人在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然对外销售。
经鉴定,该售假团伙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总计达人民币3,019,571.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⒈抓获经过。
证实被告人系被抓获,无自首情节。
⒉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自然情况,系成年人,无前科劣迹。
⒊价格证明。
证实认定扣押物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销售价格。
⒋扣押清单。
证实尚未销售的假手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扣押的过程。
(二)证人证言 ⒈证人陈某1的证言。
证实2018年9月份的时候,当时我在莆田市,我老乡蔡国柱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长春市开服装店,让我去长春帮他管理店,蔡国柱还跟我说包我吃住,每月给我开3000元的工资,还说可以让我多叫几个朋友一起来长春帮忙,我就找到了我老乡林某、陈某2、黄某,跟他们说了去长春市帮蔡国柱管理服装店的事,他们也都同意跟我一起来长春。
2018年9月份,我、林某、陈某2、黄某一起来到长春市。
亚细亚门店是2018年10月1日正式开业,货都是蔡国柱联系购进的,蔡国柱说他是从北京进的货,具体进货地点蔡国柱不告诉我们,进的货都是耐克品牌的鞋子、衣服、裤子等。
大约过了十多天,蔡国柱又在国贸商场一楼租了个店面。
2018年11月,蔡国柱又在长春卓展旁边租了个门店。
蔡国柱还让我们每个人都起个外号,目的是不要让各店员工知道我们福建人的真实姓名,所以我们每个人都给自己起了外号,我们在店里当着店员的面,我们彼此都叫外号,不叫真实姓名。
我叫老九、林某叫小刘、黄某叫华仔、陈某2叫阿东,阿风和阿兵也是外号,但是真实姓名叫什么我也不知道。
我们当时也不知道是不是正品,开业后很有多顾客以假货的名义要求退货,我这才意识到这些商品是假货。
这些假冒商品都是通过快递将商品先发到德惠,再通过快递从德惠发到长春各个店面。
因为德惠也有店,也是蔡国柱开的店,德惠的店比长春市内的店开的早,德惠的店也是卖耐克和阿迪达斯品牌的商品。
德惠店都是由外号叫老鼠(陈航宇)和阿云的负责,他们也都是福建人,他们的真实姓名我不知道。
各店先将需要用货的情况发给老鼠和阿云,然后由老鼠和阿云给各店配货,有时各店缺货时也会告诉我,由我联系老鼠和阿云,让他们把需要的货发到店面去。
我们是通过电话联系的德惠的老鼠和阿云。
我对德惠的情况不太了解,我只负责长春的门面店管理,我不负责管理德惠的店。
我们销售的这些假冒商品价格都是蔡国柱在电脑系统中定的价,各店按照蔡国柱定的价格销售这些假冒商品。
2018年12月初,因为我自己身体有病,我就回莆田养病去了,2019年4月16日,我回到长春市。
昨天(2019年4月18日)晚上,我和陈某2、林某、黄某、阿兵、阿风正在新月小区的出租房内打游戏,蔡国柱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们公安机关在查我们销售假货的事,让我们去双阳店看一看出没出事,我、陈某2、林某、黄某、阿兵、阿风开着蔡国柱给我们配的本田奥德赛车先去了双阳店看了一下,发现双阳店没出事,这时蔡国柱又让我们回出租房,把他放在出租房的销售阿迪达斯和耐克商品的授权书送到青年路高架桥底下,当时高架桥底下有台车打着双闪在等着我们,我将授权书交给了那个人(那个人是个男的我不认识),然后蔡国柱又让我们几个开车去德惠店,让我们将德惠店里的货都转移到老鼠和阿云在德惠租住的房子里,我们几个就开着车去了德惠,我们到德惠后,老鼠和阿云已经将店里的商品装好两车货了,然后我们就跟着这个车一起回到了出租房,在我们向出租房内搬运这些商品时,我们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因为德惠店里有假货,怕这些假货被公安机关查获,所以蔡国柱让我们将这些假货转移走。
我们都知道蔡国柱当时让我们去德惠是转移假货,转移的目的是怕这些假货被公安机关给查获。
⒉证人黄某的证言。
证实2018年的九、十月份开始从事销售假货的。
最开始是阿九(陈某1)给我打电话叫来的。
开始的时候在长春的国贸百货一楼的阿迪和耐克的特卖场,之后又去了重庆路卓展对面的阿迪、耐克换季优惠店。
公司的管理层有阿九(陈某1)、婷姐、阿兵(郑某)、阿云(蔡建云)、老鼠(陈航宇)、衣晓、小刘(林某)、小东。
阿九(陈某1)负责对所有店的管理,阿云(蔡建云)主要在德惠市负责全部店的调货工作;
老鼠(陈航宇)管理德惠市的两家店。
我们在长春市一共开了六家店。
在长春市的卓展对面有一家;在亚细亚百货五楼有一家;在重庆路的国贸一楼有一家;在德惠市有两家店,一家店在住邦城市广场四楼、另一家店在三中央街一家门市××区有一家店。
2019年4月19日凌晨阿九(陈某1)跟大家说长春的店出事了,德惠那边还有货,让我们抓紧去移一下,我们就连夜去德惠住邦店将住邦店的货转移到阿云的住处。
我是明知我卖的这些商品是假货,有很多顾客因为质量问题退货,我就怀疑自己卖的这些货是假的,还有就是上面的领导神神秘秘的不出现也使我产生怀疑。
⒊证人郑某的证言。
证实2018年10月1日开始我在长春的商场里卖假品牌商品(假耐克、假阿迪达斯)运动鞋、运动装。
有我、陈某1(阿九)、黄某(华仔)、林某(小刘)、陈某2(小东)、阿云(真实姓名不知道)、老鼠(真实姓名不知道)、陈志朋、黄健峰、阿都(真实姓名不知道)、严冬峰、王某、刘某2、刘洋,还有一些服务员,我都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了。
在长春有三个店,分别是亚细亚5楼的耐克折扣店,卓展对面的一个独立店铺,国贸一楼的耐克阿迪达斯店,在德惠的有一个住邦商场的店铺,在双阳还有一个店铺。
除此之外,在德惠还有两个存放假冒品牌商品的库房。
我们这些销售假冒品牌商品的人都是陈某1(阿九)负责管理的,他负责给我们分工的。
陈某1是总负责人、我和黄某是负责长春三家店铺的管理、老鼠是负责德惠的店铺与库房的、林某(小刘)是负责谈商场进场营业的、陈某2(小东)负责长春店铺的装修、阿云是在德惠配合老鼠工作的。
我不清楚他们是否明知我们卖的就是假冒品牌商品的,但是我大概知道。
我们应该都是从福建莆田进货的,莆田确实有这样的假冒品牌商品的黑厂子,但是具体是哪个黑厂子,我就不知道。
因为进货时候,他们也确实不让我知道。
是谁负责进货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每次都是黄某负责接货。
⒋证人蔡某的证言。
证实我参与卖假鞋,主要负责发货,我听老鼠(陈航宇)的指挥,他告诉我往哪发货,我就把假鞋发到什么地方。
我是知道我发出的货就是假鞋,因为仓库的存货量特别大,而且每次发货都特别隐蔽,感觉是怕被别人发现,而且老板都不出面,我就怀疑,这个买卖肯定有问题,在发货的时候,我看过发出去的鞋,感觉质量也不怎么好,我就确定了,我发出去的鞋一定是假鞋。
但为了打工挣钱,而且这份工作比较轻松,不需要每天都上班,只是需要发货的时候我到就可以,挣钱挺轻松的。
我的固定工资3500块钱,给我提供免费住的地方,而且每个月还给我提供五六百块钱的伙食补助。
每个月1号开支,开支的时候,我就发一个收款的微信二维码给华仔(黄某),就有人给我开支了。
我也不知道华仔(黄某)具体是干什么的,我每次开工资都找他。
我是从2018年11月份开始从事这份工作的,中间过年的时候休息了一个多月,过完年又回来继续做。
是翁俊奇给我引荐的,我去长春卓展店,店里没有适合我的工作了,翁俊奇说:在德惠有发货的这份工作,我看要不要去做,可以去德惠找老鼠(陈航宇),我到德惠就留下来开始从事这份工作了。
我和翁俊奇是老乡,后来我知道他是国贸店注册的老板。
老鼠(陈航宇)是在德惠的负责人。
也是我们老乡,我跟他一起负责发货,因为他来的比我早,所以我都是跟着他干,他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
我发出去的假的耐克和阿迪达斯品牌的运动鞋是通过什么渠道购进的我不知道。
每次都是到货了以后老鼠(陈航宇)直接送到住邦,我就是过去负责点下货看看数目对不对。
德惠住邦城市广场四楼租了一个带卷帘门的仓库,每次我都和老鼠(陈航宇)在这里发货。
每次发货的目的地只有两个地址,一个是卓展店,还有一个是国贸店。
发货的时候是不写价格的,因此售价多少我不知道。
现在库房我估计还有一千多双。
还有一些搬到我的住处去了。
昨天(2019年4月19日)晚上将近12点左右,老鼠给我打电话说:出事了,让我把鞋都转移到我的住处,搬到我住处能有六七百双鞋,在从我家住处往楼上运的时候,警察就来了。
⒌证人林某的证言。
证实2018年的九月份中下旬我开始从事销售假货的,当时是蔡国柱把我招聘来的,他是卓展店与亚细亚店的老板。
开始的时候在长春的亚细亚百货五楼的阿迪和耐克的店,之后又去了国贸店卖假货,最后是去重庆路卓展对面的阿迪、耐克换季优惠店。
公司的管理层有阿九(陈某1)、阿兵(郑某)、我、小东、华仔。
阿九(陈某1)和我说过了,他负责对卓展店的管理,对人事的任免;
阿兵(郑某)跟我的职责一样,负责国贸店的管理;
小东是负责所有店开店前的店面装修工作。
还有阿云是做什么的我不知道,但是一起吃过饭,而且在2019年4月19日凌晨去德惠搬货的时候阿云也去了。
我是明知我们卖的这些商品是假货,有很多顾客因为质量问题退货,三家店的服务员都有反应鞋的质量问题,主要是开胶断线的比较多,我就怀疑自己卖的这些货是假的。
之所以2019年4月19日凌晨到德惠将住邦店的货连夜搬运到阿云的住处,是因为卓展店的服务员给华仔(黄某)发微信,说店里出事了,然后我跟华仔在一起,都在车上,就连夜去德惠住邦店将住邦店的货转移到阿云的住处。
⒍证人陈某2的证言。
证实我是2018年11月初开始参与销售假冒品牌商品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有我、陈某1(阿九)、林某(小刘)、黄某(华仔)、郑某(阿兵)、陈志朋、陈航宇(老鼠)、黄健峰、阿都(真实姓名不知道)、严冬峰、王某、刘某2、刘洋。
陈某1是总负责人,分配我们工作、黄某和阿兵是负责长春三家店铺的管理和收当天三家店的营业额、老鼠是负责德惠方面假冒商品的。
我们这些人全都知道我们卖的就是假冒品牌商品。
我认为我也不是老板,就是给人家打工的,感觉也无所谓,认为出事也跟我没关系。
能挣点零花钱就挣点吧。
我们卖的这些假冒品牌商品都是从什么渠道我真的不知道,这应该都是保密的,人家也不可能跟我讲这些。
⒎证人陈某3的证言。
证实2019年2月底的时候,以前认识的朋友郑某(别名:阿兵)当时和我说让我到长春来,有工作介绍给我,我来到长春后,阿兵和我说长春亚细亚商场、国贸商场、卓展对面门店都有耐克品牌的销售店,这几家店需要调货的时候,我就帮忙送货。
我来到长春后他们让我叫别称而不叫真实姓名这么称呼,现在想起来应该是销售假货怕暴露身份。
昨天晚上阿九、阿兵、华仔三人带我、陈某2、林某、李剑峰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女的一起开车来到德惠市,让我们将货物搬走,我听说过德惠市也有耐克销售店,但是没有去过,不清楚在什么位置。
因为听到国贸店、亚细亚店以及卓展店被公安查扣了,所以要去把德惠店的货物搬到阿云的住址。
因为听了小刘的话让大家去德惠搬货,所以我就一起去了。
我们当时只搬了几十箱的耐克、阿迪的鞋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⒏被告人刘某1的证言。
证实我是长春市卓展西座对面阿迪耐克换季优惠店的店长。
2018年6月,我看到了德惠市××街的耐克店招聘导购,我就去应聘了,经过面试后,我留用了。
2018年10月1日我被南方管理层派到长春市国贸的阿迪耐克店做导购,2018年11月2日长春市卓展西座对面阿迪耐克换季优惠店开业,南方管理层派我到该店做店长。
我知道的南方管理层人员有:阿九、华仔、老鼠、小刘、阿东、阿兵、阿云、阿风、婷姐,这些人的真名叫什么名我都不知道,他们也不告诉我们,他们都是南方人,但是他们是南方什么地方的人我也不清楚,根据我的观察,我认为他们南方管理层的情况是这样的:1、阿九是我知道级别最高的管理层,他在胜道体育担任什么职务我不知道,但是其他南方人有事都要向他请示工作,包括各个门面店的员工和店长任命、调转都是要经过阿九首肯的,因为阿九的级别比较高,我们本地的员工平时接触不到阿九,阿九不直接管理我们本地的底层员工,他都是管理他们南方的管理层人员;
2、华仔是管理长春市内几个门面店的南方管理层,他在胜道体育担任什么职务我不清楚,长春几家门面店需要进货调货需要报给华仔,由华仔来安排,华仔平日在长春几家门面店巡视,也直接过问和督促我们几家门面店的销售业绩和货源情况。
3、老鼠跟华仔是同级,工作内容也是一样的,老鼠是管理德惠市门面店的南方管理层。
4、阿云是管理胜道公司德惠市两个仓库的。
几家门面店主要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品牌或耐克品牌的体育用品,包括假冒耐克或阿迪达斯品牌的运动鞋、衣服、篮球、书包等。
我入职后,就发现有客户来退货,客货称从我们店里购买的商品是假货,理由是客户自己到阿迪达斯或耐克官网去验证过,验证结果是假货,我这时就意识到了我们卖的货是假货,而且正品的阿迪达斯或耐克商品的价格,也不会像我们卖的这么便宜。
南方管理层没有跟我们销售人员明确说过我们卖的货是假货,因为这些事都是心知肚明的,南方人也都知道他们让我们卖的都是假货,只是没有明说。
这些货物的发货地址都是福建省莆田市,但生产假货的厂家是否也在莆田我不清楚,我听阿九说过,有一个厂子在青岛,具体位置在哪里我也不知道。
我们进货的流程是,如果有货卖断码了,我联系华仔,告知其我们门面店需要进什么货,华仔就会联系进货,华仔是跟说联系进货的我不知道,同时如果有新款商品上架,华仔会直接将货发到我们门面店,告诉我上了新品,让我们卖。
如果需要调货,华仔会从其他门面店或德惠仓库给我们调货。
这些假冒商品都是通过快递和物流送来的,大批量的进货是走德邦快递或物流,少量进货或调货是通过顺丰快递。
华仔只要求我和我的店员记每日销售的流水账,公司给我们门面店的电脑安装了筋斗云系统,我们都是通过操作这个系统卖货,比方需要卖某件货,将货物名称在系统里查询,系统中就会显示货物信息,包括型号、尺码等,然后由销售人员输入金额,并选择销售员姓名,之后点击出货,系统就会自动生成并打印出销售小票,公司总部在后台就能看到每个门面的销售信息。
⒐证人王某的证言。
证实我是亚细亚耐克店的店长,我虽然是店长,但这个店并不是我开的,这个店的老板南方人(叫什么名我不知道,我也没见过老板),管理层也都是南方人,店是他们南方人开的,他们雇我当店长。
长春亚细亚店是2018年10月1日开始经营的。
南方管理层说他们有公司,但是不告诉我们叫什么名。
我知道的南方管理层人员有:阿九、华仔、老鼠、小刘、阿东、阿兵、阿云、阿风、阿肖、婷姐,这些人的真名叫什么名我都不知道,他们也不告诉我们,他们都是南方人,但是他们是南方什么地方的人我也不清楚,根据我的观察,我认为他们南方管理层的情况是这样的:1、婷姐是公司的会计,我们门面店的日常支出费用需要向婷姐报账,她也负责向电脑中录入新产品的信息,我感觉她的级别在南方人中是最高的。
2、阿九的地位我感觉仅次于婷姐,其他南方人都听阿九的话。
3、华仔负责给我们店发工资。
4、老鼠跟华仔差不多是同级,负责的工作也应该差不多,老鼠是对接德惠市门面店的,我跟他接触的不多。
5、阿云是负责干什么的我不清楚,他好像跟老鼠都在德惠,我跟他接触的不多。
我在亚细亚店工作后,发现有客户称从我们店里购买的商品是假货,理由是客户自己到阿迪达斯或耐克官网去验证过,验证结果是假货,我这时也怀疑到了我们卖的可能是假货,我就把客户以假货为由要求退货的这个情况跟阿兵和华仔说过,阿兵和华仔一开始很强硬坚持称卖的不是假货,不给客户退货,后来因为客户来退货的多,而且这些假货质量也太差了,鞋子开胶的也很多,他们南方人的态度就逐渐软下来了。
⒑被告人刘某2的证言。
证实我负责的奇炎商贸服装店销售假货,销售的是耐克和阿迪达斯两个品牌的鞋和服装,位置在长春市××区。
我是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在该店工作的,2018年11月初开始担任该店店长。
“老鼠”负责管理德惠两家的店和库房,他与华仔应该是同一级别。
“阿云”也在德惠那边,不知道他和“老鼠”的上下级关系。
听口音“老鼠”、“阿云”、“阿啸”、“婷姐”、“小刘”、“华仔”、“阿黑”、都是南方口音具体是哪的我听不出来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航宇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8年4月,我老乡蔡国柱通过阿九(陈某1)联系我,叫我去长春在蔡国柱开的阿迪达斯和耐克的店帮忙,月工资三千元。
蔡国柱先让我在德惠的店里负责搬货,直到2018年10月份,阿云(蔡某)也来德惠。
蔡国柱安排我和阿云专门负责德惠的库房货物的调配。
蔡国柱订货到德惠,我和阿云接货到德惠库房,长春三个销售店缺什么货,华仔(黄某)、刘洋、阿兵(郑某)、小刘(林某)就打电话要货,我和阿云就把他们需要的货调配出来分别给长春的三家销售店发货物。
刚开始我不知道销售的是假货,过了半个月我才知道卖的是假货,为了挣点钱也没多想。
(四)辨认笔录 被告人黄某对翁俊奇、蔡国柱、陈航宇的辨认笔录以及陈航宇对黄某、蔡某的辨认笔录。
证实黄某指认陈航宇系共同经营的同案人员;
被告人陈航宇指认黄某、蔡某系共同经营的同案人员。
(五)鉴定意见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长发价认刑字20100132号、20100133号、20100134号)证实:卓展店库存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格1,276,357.00元;
国贸店库存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格1,121,393.00元;
亚细亚店库存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格621,821.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航宇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航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被告人陈航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对被告人陈航宇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航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