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338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平,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星航五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嵩路。
经营者:舒节权,男,苗族,1984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绥宁县。
被告: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新塘二坊**103法定代表人:田昊。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星航五金店、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贝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林 勤审判员 谢爱芳审判员 叶鑫欣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婕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