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4868号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044631852,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三石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74415026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怀仁路**。
法定代表人:傅盛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萍,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娜,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长桃,男,194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
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三石电子有限公司、钱长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