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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孔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750号
案件名称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孔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孔玮;安徽锦裕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75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巍,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锦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朱善艮,职务不详。

一审被告: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原名称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法定代表人:倪玉华,职务不详。

上诉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玮、安徽锦裕建设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孔玮以双方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孔玮撤回对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及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的事实认定部分,准许孔玮撤回对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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