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6874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新建镇佳润商场。
经营者:吴彩娣。
被告:宜兴市新建镇新昌蔬果超市。
经营者:徐建新。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新建镇佳润商场、宜兴市新建镇新昌蔬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胜达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胜达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新建镇佳润商场、宜兴市新建镇新昌蔬果超市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胜达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