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165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1/1)。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振业衡器商行,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振兴衡器五金工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MA3640384P。
经营者:樊印华,男,1974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振业衡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