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274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龙,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超,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头狼卫浴用品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
经营者:周红辉。
黄振波与贵阳市观山湖区头狼卫浴用品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