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7知民初3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路诚工数码生活馆。
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路(怡康药店一层门面)。
经营者:黄秀丽,女,汉族,1965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路诚工数码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对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路诚工数码生活馆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