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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裕华区海龙五金机电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40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裕华区海龙五金机电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裕华区海龙五金机电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0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海龙五金机电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润丰五金城****19,**,经营者蔡水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寨,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海龙五金机电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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