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4868号原告:广州正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HKU9P。
法定代表人:陈玉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罡,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广州正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正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