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78号原告:宁波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xxx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香坊区,实际经营地一:哈尔滨市道里区,实际经营地二:哈尔滨市道里区民众街。
经营者: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xxx与被告哈尔滨xx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宁波市xxx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xxx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x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