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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缇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24735号
案件名称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缇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缇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谢玉芬;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4735号原告: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CRF96。

法定代表人:黄国剑,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用代码913101145868494494。

法定代表人:黄国剑,执行董事。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霖,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缇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天安云谷产业园****A做8061440300319692985Q。

法定代表人:吴艳。

被告:深圳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新村4巷**9010300MA5DQDDN6W。

法定代表人:谢玉芬。

被告:谢玉芬,女,汉族,1990年2月8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第三人: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01147770231720。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缇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谢玉芬,第三人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65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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