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4735号原告: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CRF96。
法定代表人:黄国剑,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用代码913101145868494494。
法定代表人:黄国剑,执行董事。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霖,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缇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天安云谷产业园****A做8061440300319692985Q。
法定代表人:吴艳。
被告:深圳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新村4巷**9010300MA5DQDDN6W。
法定代表人:谢玉芬。
被告:谢玉芬,女,汉族,1990年2月8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第三人: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01147770231720。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缇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谢玉芬,第三人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6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