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4知民初9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川区长征东路精视达眼镜店,经营场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经营者:张兰芳,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川区长征东路精视达眼镜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原诉讼请求第3项为“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持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之后,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请求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