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831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都区地标潮派歌城,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学院路**。
投资人:张乔。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都区地标潮派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都市新都区地标潮派歌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