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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河间市德恒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02民初4765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河间市德恒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德恒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4765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德恒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河间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8WEN03N。

法定代表人:史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28A。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间市德恒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向原告发出《缴款通知书》(案件受理费),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已于2021年2月7日收到本院发出的《缴款通知书》(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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