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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长河五金挂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307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长河五金挂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长河五金挂件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30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长河五金挂件经销处,住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湖北庄******div>经营者:林长河。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长河五金挂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九牧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多次电话催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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