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16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佳兴隆食杂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安村东社**。
经营者:叶成莺,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佳兴隆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审 判 员 陈璐璐审 判 员 王思思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梅君书 记 员 张景坤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