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257号原告:陈训涛,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生,住湖北省广水市*******张家岗,公民身份号码422************139。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讯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PBB422。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李某1,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1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训涛诉被告珠海市讯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某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训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训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