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02号 原告:王君成,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军,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枫林格家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金属城B座117-A。
经营者:刘如奎。
原告王君成与被告武侯区枫林格家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王君成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君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武侯区枫林格家私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君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君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