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989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苏清辉,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华英,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华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蔡丽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