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211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深靓衣日用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赵亚静。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深靓衣日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