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777号 原告:成都三鑫鼎高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石泉村二社(沙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焕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芶忠义,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盛凯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小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三鑫鼎高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盛凯家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成都三鑫鼎高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三鑫鼎高家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仁寿盛凯家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三鑫鼎高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成都三鑫鼎高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