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379号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SONGJIYOU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晶翔,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新唯美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
经营者:虞伟红,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前烈,系虞伟红之夫。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新唯美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后,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新唯美化妆品商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