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532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芯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邢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福,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蕾,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茂睿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太子路**深圳自贸中心**7C。
法定代表人:陈淑珍,董事长。
申请人成都芯源系统有限公司与茂睿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芯源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茂睿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1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以其自有房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芯源系统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成都芯源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路××号××号××栋××楼××号××楼××号的不动产,面积共计18595.28㎡【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9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茂睿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前海蛇口分行的账户(7601********),限额2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芯源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