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185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6529761X。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饮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树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281371153。
法定代表人:吴慈进,总经理。
被告:安庆市康利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凤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85527906。
法定代表人:吴慈进,总经理。
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康力食品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B7JL54。
经营者:吴光辉。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饮尚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安庆市康利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康力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艳阳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