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3892号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
法定代表人:钟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市燃料物资有限公司耀华路建材经营部,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435号。
负责人:叶家池。
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xx省xx县xx乡xx队**,住xx市**xx路**。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市燃料物资有限公司耀华路建材经营部、被告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上海南市燃料物资有限公司耀华路建材经营部、被告李效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