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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迅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442号
案件名称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迅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迅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442号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科技园西园五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34663700。

法定代表人:黄**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迅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96612541R。

法定代表人:吴刚。

被告:云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国际**地块塔林小区****信用代码:91530111587370683T。

法定代表人:王晶晶。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杭州迅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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