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56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居勒卫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青龙国际建材装饰城******)。
经营者:吴信君。
被告:吴信君,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青白江居勒卫洁具经营部、吴信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白江居勒卫洁具经营部、吴信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