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592号之三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兢,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茂龙,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郑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小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增辉,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郑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